- 杨立新;黄露;
从人类决定力、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投资者利益保障、艺术的本质特征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等角度考量,应当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具体生成物而言,利用者在利用AI绘画过程中更明显地具备结果控制力和责任力两个特征,对生成物具有实质性贡献,应当认定利用者是生成物的作者。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著作权归属于利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因AI绘画的工具属性影响,不同的应用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著作权归属结果,所以又可称为多元归属模式。此著作权归属规则不仅切合主流的AI绘画制定的服务协议,而且有利于兼顾利用者对生成物的实质性贡献利益和提供者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2025年04期 v.52;No.287 102-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7K] [下载次数: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苏杭;
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了我国法院数字化发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困境:既往的智能化裁判面临技术发展瓶颈,而传统人工智能下的司法应用不仅对法官形成技术规训,在处理价值冲突与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时也存在功能缺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为突破这些困境提供了契机。从价值维度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其特有的运作原理,与司法公正价值之间存在内在契合性。从功能维度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补强传统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既能有效保障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又能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价值判断与规则探索的有限功能。基于价值和功能的双重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得以嵌入司法裁判,但这一过程还需要构建适配司法场景的裁判大模型,并通过明确法官在技术应用中的义务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司法裁判提供规范化进路。
2025年04期 v.52;No.287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2K] [下载次数:1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时诚;
我国相关政策文件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如何在财产法的理论框架下理解这一全新的制度设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价值链中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的分置结构与相互关系,其采用结构化关系束的权利架构,实现了从排他策略转向综合策略、从单边支配转向多方利用、从静态权属转向动态平衡的范式革新。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应在区分非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基础上,分别构建由数据生产、持有、流通、征用关系构成的非公共数据产权架构和由数据生产、管理、开放、共享关系构成的公共数据产权架构,在结构化关系束中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2025年04期 v.52;No.287 127-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6K] [下载次数:2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龚炜博;
由于涉虚拟货币犯罪“去中心化”“匿名化”特性,侦查实践中暴露出涉案虚拟货币追踪困难、处置不当等难题。第三方机构凭借其追踪分析、处置虚拟货币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优势,逐步成为配合侦查机关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辅助主体,其配侦行为主要作用在虚拟货币提取与分析研判、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等方面。作为打击网络犯罪中的新型公私合作方式,第三方机构应在侦查机关主导下,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开展配侦活动。囿于第三方机构法律地位模糊、逐利本质隐忧、准入资质较低且监管不足等结构性缺陷,有必要及时确立第三方配侦行为适用理念、规范第三方机构选任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督与责任追溯机制等,防范第三方机构越权利用案件信息和干预侦查决策等行为,确保在合法框架下发挥第三方机构配侦优势。
2025年04期 v.52;No.287 142-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下载次数:1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